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²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²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中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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