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2 以生产为目的的实(试)验厂房及中小学校的实验室等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说明。 在进行科研建筑设计时,首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同时由于科研建筑细分类别较多,设计时也需满足所涉及相应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例如:科研办公建筑,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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