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产品流向一致、避免交叉。 6.5.2 屠体的红内脏、白内脏、头蹄尾、皮张的加工工序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房间。 6.5.3 白内脏加工间应配置肠胃接收台、清洗池、暂存台(池)等。大中型屠宰车间应设置清洗机、肚洗白机及沥水台等设备。 6.5.4 红内脏加工应设置接收台、清洗池、修整工作台、暂存台(池)等设备。 6.5.5 牛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接收台、工作台、牛头蹄尾剥皮台、清洗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牛头劈半机、锯牛角机等设备。 6.5.6 羊头蹄尾加工间应设置接收台、锯羊角机、浸烫池、刮毛台、清洗池等设施,也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设剥皮工艺。 6.5.7 屠宰厂(场)牛羊胃房草应采用集送装置输送至指定场所,经脱水处理后及时外运。 条文说明
6.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主要为避免脏净交叉污染。肠胃同在一加工间,头、蹄、尾可以共用加工间,皮张应单设加工间。
6.5.3 肚洗白机宜接蒸汽管洗白,效果较好。 6.5.5 本条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进行选择加工工艺剥皮或者烫毛处理。 6.5.6 羊头蹄尾加工需要烫毛的应设浸烫池、刮毛台等设施。部分地区山羊也会采用烫毛工艺,设计时应单设房间。 6.5.7 集送装置需设置空压机房及吹送装置,吹送罐、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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