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 11.3.1 的规定,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11.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 条文说明
11.3.1 按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照明标准值做出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考虑到设计时灯具布置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变化的不连续性,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可有-10%~+10%的偏差。
11.3.2 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生产操作而制订本条规定。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人员密集的生产场所,为保证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的人员安全疏散制订本条。 11.3.4 本条是为方便管理人员在闷顶和技术夹层内进行巡视的一般规定。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