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3中出厂试验的内容,检验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エ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3中型式试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对于表3中第1项中的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的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 17项,第18项,第19项中的4.5.3,第23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本部分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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