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按照5.1的规定及产品认证结果建立强制性认证产品信息,对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信息报送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
6.2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按照5.2的规定及产品技术鉴定结果建立技术鉴定产品信息,对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后将信息报送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
6.3 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对认证机构转来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信息和技术鉴定机构转来的技术鉴定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并对信息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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