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轴心受拉构件,当端部连接及中部拼接处组成截面的各板件都由连接件直接传力时,其截面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者外,其截面强度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2 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的构件,其毛截面强度计算应采用式(7.1.1-1),净截面断裂应按下式计算:
3 当构件为沿全长都有排列较密螺栓的组合构件时,其截面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所计算截面处的拉力设计值(N); 表7.1.3 轴心受力构件节点或拼接处危险截面有效截面系数
条文说明
7.1.1 原规范在条文说明中给出了式(7.1.1-1)和式(7.1.1-2),并指出“如果今后采用屈强比更大的钢材,宜用这两个公式来计算,以确保安全”。当前,屈强比高于0.8的Q460钢已开始采用,为此,用这两个公式取代了净截面屈服的计算公式。对于Q235和Q345钢,用这两个公式可以节约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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