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用作减小轴心受压构件自由长度的支撑,应能承受沿被撑构件屈曲方向的支撑力,其值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 长度为l的单根柱设置一道支撑时,支撑力Fbl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支撑杆位于柱高度中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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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支撑杆位于距柱端al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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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度为l的单根柱设置m道等间距及间距不等但与平均间距相比相差不超过20%的支撑时,各支承点的支撑力Fbm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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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撑构件为多根柱组成的柱列,在柱高度中央附近设置一道支撑时,支撑力应按下式计算:
![]() n——柱列中被撑柱的根数; ∑Ni——被撑柱同时存在的轴心压力设计值之和(N)。 4 当支撑同时承担结构上其他作用的效应时,应按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与支撑力组合。 5 支撑的构造应使被撑构件在撑点处既不能平移,又不能扭转。 7.5.2 桁架受压弦杆的横向支撑系统中系杆和支承斜杆应能承受下式给出的节点支撑力(图7.5.2): ![]() m——纵向系杆道数(支撑系统节间数减去1); n——支撑系统所撑桁架数。 7.5.3 塔架主杆与主斜杆之间的辅助杆(图7.5.3)应能承受下列公式给出的节点支撑力: ![]() ![]() ![]() 式中:N——主杆压力设计值(N)。 条文说明
7.5.1 本条除第4款、第5款外均沿用原规范第5.1.7条。当其他荷载效应使支撑杆件受压时,它的支撑作用相应减弱,原规范第4款规定有可能导致可靠度不足,现加以修改,还新增了第5款以保证支撑能够起应有的作用。
支撑多根柱的支撑,往往承受较大的支撑力,因此不能再只按容许长细比选择截面,需要按支撑力进行计算,且一道支撑架在一个方向所撑柱数不宜超过8根。 7.5.2 式(7.5.2)相当于本标准式(7.5.1-3)和式(7.5.1-4)的组合。 7.5.3 式(7.5.3)也可用于两主斜杆之间的辅助杆,此时N应取两主斜杆压力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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