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 e——偏心矩(图13.1.4)。 ![]() 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条文说明
13.1.1 本章关于“钢管连接节点”的规定,适用于被连接构件中至少有一根为圆钢管或方管、矩形管,不包含椭圆钢管与其他异形钢管,也不含用四块钢板焊接而成的箱形截面构件。
钢管不仅用于桁架、拱架、塔架和网架、网壳等结构,也广泛用于框架结构,本标准关于框架结构中的钢管连接节点设计与构造由本标准第12章规定。 本章不涉及高周疲劳计算。疲劳计算相关问题由本标准第16章规定。 13.1.2 限制钢管的径厚比或宽厚比是为了防止钢管发生局部屈曲。本条规定的限值与国外第3类截面(边缘纤维达到屈服,但局部屈曲阻碍全塑性发展)比较接近。 13.1.4 本条沿用原规范第10.1.5条的一部分。主管上因节间荷载产生的弯矩应在设计主管和节点时加以考虑。此时可将主管按连续杆件单元模型进行计算(图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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