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文物建筑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文物建筑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分析;
b)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成立消防应急指挥部,下设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组成人员及职责任务; c)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注意事项;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灭火物资保障等综合保障措施,当地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 g) 培训与演练; h)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群,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1.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1.2.1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11.2.2 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火情设定在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场所。
11.2.3 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1.2.4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11.2.5 演练过程应进行拍照、摄像,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11.3 灭火和应急疏散实施程序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以下工作:
a)报火警;
b) 各职能小组履行预案中确定的职责; c)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 d) 使用文物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e) 指定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f) 指定专人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文物建筑基本情况、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g)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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