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当一种物质、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种以上危险性,而其名称又未列入《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内时,其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按表6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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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而在《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具体列出名称的货物,不论其在表6中危险性的先后顺序如何,其有关危险性的最严格包装类别优先于其他包装类别。
5.3 下列物质和物品的危险性总是处于优先地位,其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没有列入表6:
a)第1类物质和物品;
b)第2类气体; c)第3类液态退敏爆炸品;
d)4.1项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e)4.2项发火物质; f)5.2项物质; g)具有I类包装吸入毒性的6.1项物质; h)6.2项物质; i)第7类物质。
5.4 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划入第7类,并确认次要危险性(例外货包中的放射性物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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