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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环境卫生

2024-12-5 10:36|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34| 评论: 0

摘要: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3.3.2 公路卸禽回车场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厦设有冲洗消毒及排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采用混凝土地面,洗车台下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3.3.3 垃圾、禽粪和废弃物的暂存场所应设置在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还应配备废弃物运送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 3.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3.3.2 公路卸禽回车场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厦设有冲洗消毒及排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采用混凝土地面,洗车台下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3.3.3 垃圾、禽粪和废弃物的暂存场所应设置在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还应配备废弃物运送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
3.3.4 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宜设置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间。
3.3.5 厂区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放和防内涝系统,可设置雨水回用设施。
3.3.6 厂区的主要道路应平整、不起尘,应有相应的车辆承载能力。活禽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底部长4.0m、深0.3m、与门同宽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3.3.7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两侧的空地均应绿化,但不得种植妨碍食品卫生的植物。
条文说明
3.3.1 污水明沟中污水的气味会污染清洁区的产品,且易滋牛蚊蝇,因此严禁在厂区内使用,必须收集到污水管排至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到附近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3.3.4 禽尸必须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废弃的羽毛及废弃的内脏宜采用密闭管道或小车及时输送至相应的处理间进行处理。
3.3.5 厂区地面雨水应能及时排放,不应积水,滋生蚊蝇,妨害食品卫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设雨水回用设施,以符合绿色建筑要求。
3.3.6 消毒池底部长度应保证不小于最大车轮周长,以使车轮经过时其周圈均经过浸泡消毒。车进出消毒池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
3.3.7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两侧的空地均应绿化,但不应种植能散发风媒花粉、飞絮或恶臭的植物。空地宜种植草坪、灌木或低矮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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