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1 装有抽汽式汽轮机或背压式汽轮机的热电厂,应按生产抽汽或排汽每种参数各装设1套备用减温减压装置,其容量等于最大一台汽轮机的最大抽汽量或排汽量。
13.10.2 当任何一台汽轮机停用,其余汽轮机如能供给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时,可不装设采暖抽汽或排汽的备用减温减压装置。
13.10.3 当供热式机组的抽汽或排汽参数不适合作厂用汽源时,可采用减温减压装置或减压阀,将较高参数的抽汽或排汽降至所需要的参数。
13.10.4 经常运行的减温减压装置或减压阀,应设1套备用。
条文说明
13.10.1~13.10.4 系原规范第8.10.1条~第8.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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