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1 热网补给水可采用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反渗透出水或一级除盐水。其处理工艺应综合考虑全厂水处理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4.6.2 生产回水的处理方式应根据污染情况确定,可采用单独处理系统或与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合并。
14.6.3 生产回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硬度小于或等于50μg/L。
2 总铁量小于或等于0.5mg/L。
3 含油量小于或等于10mg/L。
条文说明
14.6.1 系原规范第10.5.2条的修改。
本条阐述了对热网补给水处理的要求。
14.6.2 系原规范第10.5.3条、第10.5.5条的修改。
14.6.3 系原规范第10.5.4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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