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2.1 发电厂应设有仪表与控制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应能满足仪表控制设备维修、校验、调试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16.12.2 当企业内已设有仪表与控制试验室时,其自备发电厂不应再设置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16.12.3 试验室的规模应根据发电厂单机容量和规划容量,按不承担检修任务等来确定。
16.12.4 试验室宜布置在主厂房附近,可设置在生产综合办公楼内,也可以单独设置。现场维修间应设置在主厂房合适的位置,用于执行机构和阀门等不易搬动的现场仪表与控制设备的维护。
16.12.5 试验室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一次建成,但试验室设备可分期购置。
16.12.6 试验室应远离振动大、灰尘多、噪声大、潮湿或有强磁场干扰的场所,试验室的地面应避免受振动的影响。
条文说明
16.12.1 系原规范第13.12.1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仪表与控制试验室是国家计量系统中的一部分,根据我国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火力发电厂仪表与控制试验室建设标准,应根据国家三级计量标准设计)制定本条。
16.12.2 系原规范第13.12.2条的修改。
对于企业内的自备发电厂,当企业已设置了仪表与控制试验室时,不应重复设置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16.12.3 系原规范第13.12.3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试验室建设规模的基本原则。
16.12.4 系原规范第13.12.5条的修改。
凡比较难以搬运的重而大的仪表控制设备,如执行机构等,一般在主厂房内设置现场维修间。
16.12.5、16.12.6 系原规范第13.12.6条和第13.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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