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1 发电厂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7.4.2 配电装置的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1 35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式。
2 110kV~220kV,配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装置的形式选择应根据设备选型和进出线方式,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发电厂总平面布置,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形式。
2)IV级污秽地区宜采用屋内配电装置,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配电装置。
条文说明
17.4.1 系原规范第12.3.2条的修改。
17.4.2 系原规范第12.3.1条的修改。
35kV屋内配电装置具有节约土地、便于运行维护、防污性能好等优点,且投资也不高于屋外型,所以宜采用屋内配电装置。110kV~220kV的SF6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目前国内的价格已经降低,因此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或场地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决定是否采用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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