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1 发电厂应设有电气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应能满足电气设备维修、校验、调试的需要。电气试验室的规模应根据发电厂的类型、单机容量和规划容量来确定。
17.12.2 当企业内已设有电气试验室时,其自备发电厂不应再设电气试验室。
条文说明
17.12.1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电气试验室的规模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DL/T5059。
17.12.2 系原规范第12.14.2条的修改。
对企业内的自备发电厂,当企业已经设置了电气试验室时,企业自备发电厂不应重复设置电气试验室。当企业电气试验室不能满足发电厂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项目要求时,应按发电厂电气试验要求给予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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