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 采用母管制供水时,循环水进水、排水管(沟)达到规划容量时(大于2台机组)不宜少于2条,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其中一条停运时,其余母管应能通过最大计算用水量的75%。
18.4.2 供水系统的补给水管的条数宜按规划容量设置2条,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蓄水池或采用其他供水措施作备用时,可设置1条。当采用2条补给水管,而每条补给水管能供给补给水量的60%,则补给水管之间可不设联络管。在补给水系统总管及电厂内主要用户的接管上均应设置水量计量装置。
18.4.3 压力管道的材料应根据管道工作压力、水质,管道沿线的地质、地形条件、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用的管材有:钢管、球墨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玻璃钢管、钢塑复合管等。自流管、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8.4.4 供水渠道应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在渠道的设计中,应考虑原有地面排水系统的改变和地下水位上升对邻近地区农田和建筑物的影响。
条文说明
18.4.1 系原规范第9.1.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达到规划容量时循环进、排水管(沟)不宜少于2条。根据调查了解,已建的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时,绝大多数发电厂为2条或2条以上的循环进、排水管(沟)。
18.4.2 系原规范第9.1.12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当补给水管设置1条时,应考虑蓄水池或其他供水措施作备用,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一般可采用城市供水或相邻厂矿企业供水作为备用水源,但应落实可靠。当设置蓄水池时,其容量应按补给水管事故所必需的抢修时间计算,抢修时间应根据管长、管材、管径、管路特点、管道敷设条件、道路、运输工具、排除事故的手段以及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宜按8h~12h考虑。
为节省初期建设费用,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现分期建设。另外,本条还对采用2条补给水管时的单管通流能力作了规定。当每条补给水管不能保证通过60%补给水量时,则补给水管之间每隔一定距离需设置联络管和阀门,以便当其中1条补给水管局部发生事故时,可利用联络管和阀门进行切换,实现事故管的分段运行,以确保补给水量不少于60%。
为了节约用水和考核用水指标,本条规定了在补给水总管上及厂内主要用户的接管上应装设水量计量装置。
18.4.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参照了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今新材料的发展,可用于循环水管及补充水管的管材越来越多,钢管并非压力管道最好的管材。循环水管及补充水管管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输送海水的管道以及大口径循环水压力管道,在管线较长时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18.4.4 系原规范第9.1.13条的修改。
从明渠的施工和运行特点出发,供水明渠应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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