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物经抗震设防后,能减轻建筑损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20.2.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做抗震设防。发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 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适度设防类(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除第1款和第2款外的其他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标准设防类(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20.2.1 本条为新增条文。
20.2.2 系原规范第15.1.14条的修改。
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主要指没有备用电源的发电厂及没有备用热源的热电厂,其停电(热)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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