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1 水处理室的电渗析室、反渗透间、过滤器及离子交换器间在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在设计采暖和通风时,宜计入设备散热量。
21.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的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21.5.3 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酸碱共库时,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
21.5.4 化验室应设通风柜。化验室及药品贮存室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次的通风换气装置。
21.5.5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的机械排风装置。
21.5.6 氨、联氨仓库及加药品间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的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21.5.7 天平间、精密仪器室、热计量室等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1.5.8 水处理车间的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1.5.9 在有腐蚀性物质产生的房间内,采暖通风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21.5.10 对其他化学建筑应根据车间及排除气体的性质确定通风方式和通风量。
条文说明
21.5.1~21.5.8 系原规范第14.5.1条~第14.5.8条的修改。
21.5.9 本条为新增条文。
21.5.10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本节未涉及的其他化学建筑规定了通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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