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1 大气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 发电厂的锅炉必须装设高效除尘设施。其除尘效率及烟尘排放浓度应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3 除按规定可预留脱硫场地的火力发电厂外,其他发电厂设计应采取稳定、可靠的脱硫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及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脱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程、规范要求。
4 发电厂锅炉应采用低氨燃烧措施,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是否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氨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5 发电厂宜采用高烟囱排放,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应高于锅炉(房)高度的2倍~2.5倍,当烟囱高度受到限制时,应采取合并烟囱、提高烟气抬升高度等措施。
6 燃料、灰渣、脱硫系统物料的制备、贮运应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2.3.2 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应做节约用水设计,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采取合理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应尽量回收重复利用。
2 对外排放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有关污水排放的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
3 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和输送,宜分散处理、达标集中排放。企业自备发电厂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宜由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 发电厂的废水、污水排放口应规范化设计,设置采样点及计量装置。
5 酸碱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工艺;含油废水宜采用油水分离处理工艺;含煤污水宜采用絮凝沉降处理工艺;脱硫废水应有专门的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冲灰、渣水应优先考虑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处理装置处理;锅炉大修冲洗排水应根据清洗方案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直流循环的温排水应根据地表水体的环境状况,合理设置排水22.3.3固体废物治理及综合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热电联产机组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并设立事故备用灰场,灰场容量宜按6个月最大排灰渣量考虑。
2 发电厂宜采用干灰场,贮灰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3 固体废物运输路径应避免穿越居民集中区,并应对运输车辆采取相应的封闭措施。
22.3.4 曝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曝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2 发电厂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考虑设置噪声防护距离。
3 应对发电厂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发电厂噪声影响。
4 对于环境敏感点曝声达标的非敏感区火力发电厂,在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厂界噪声仍有超标现象时,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厂界外设置噪声卫生防护距离。
条文说明
22.3.1 本条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
1 系原规范第17.3.1条的修改。
发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现行的排放标准,二氧化硫属于总量控制项目,二氧化硫排放量除应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外,还要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2~4 系新增条款。
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环保标准要求,并根据煤质条件,发电厂除尘器宜采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和电气除尘器。
对于小机组脱硫系统应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选用环保管理部门认可的、运行可靠的、二氧化硫排放能稳定达标的技术方案。
5 系原规范第17.3.3条的修改。
为避免不利气象条件下烟气下洗造成局部地面污染,烟囱高度应高于锅炉房或露天锅炉炉顶高度的2倍~2.5倍。
当发电厂邻近机场对烟囱高度有限制时,应采用合并烟囱,增加热释放率,提高烟气抬升高度的方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要求。
6 本款为新增条款。
本款增加了对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
22.3.2 本条为废水治理的有关规定。
1 系原规范第17.3.5条的修改。
根据清洁生产原则,电厂设计应减小对水资源的消耗量,减少废水、污水产生量,对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应积极回收利用。
3 系原规范第17.3.6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废水处理宜采用清污分流、分散处理、达标集中排放的原则。可根据不同废水、污水的污染因子,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避免各类废水、污水混合后导致污染物成分复杂、处理难度大、污水处理设施投资高等问题。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废水、污水可送入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4 系原规范第17.3.7条的修改。
5 系原规范第17.3.8条的修改。
脱硫废水一般不允许外排,处理后可用于干灰调湿、灰场喷洒等,在厂内消耗掉;直流循环温排水排水口位置的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2.3.3 本条规定了固体废物治理及综合利用的有关内容。
1 本款为新增条款。
灰渣综合利用可以节约资源,变废为宝,保护环境,热电联产机组要求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目前粉煤灰用于生产建材和筑路较多;脱硫系统产生的国体废物根据脱硫方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也可用于建材生产,但现阶段综合利用情况不太好,大多运往灰场单独存放。
2 本款为新增条款。
发电厂灰渣由于浸出液中pH值超标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灰场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要求采取防渗处理,灰场界距居民集中区要有500m以上。
22.3.4 本条规定了噪声防治的有关内容。
1、2 系原规范第17.3.12条和第17.3.13条的修改。
控制工程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有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两种措施。发电厂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设备。
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可采用对设备装设隔声罩、对外排汽阀装设消声器、在建筑物内敷设吸声材料等措施控制噪声。
3 本款为新增条款。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注意厂界周边的情况,如冷却塔等噪声设备或设施应尽量远离厂界外的敏感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噪声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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