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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

2024-12-5 10:19|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公津建字【2015】27号苏州市公安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主要是为了给灭火救援提供有利的条件,消防队员可以通过消防电梯直接进入着火的防火分区接近火源实施灭火救援等行动。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5】27号
苏州市公安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主要是为了给灭火救援提供有利的条件,消防队员可以通过消防电梯直接进入着火的防火分区接近火源实施灭火救援等行动。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二、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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