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GA 95-200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施行时间:2007年10月01日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