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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零部件更换

2024-12-5 10:14|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23| 评论: 0

摘要: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 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2005中9.4或GB 8109-2005中9.2.5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 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 4351.1-2005中6.10.4.7或GB 8109-2005中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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