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申请评价的项目建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 4.1.2 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场地不得选择在下列区域: 1 基本农田; 2 国家及省级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 4.1.3 建设场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未选择在下列区域: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 5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6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7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8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等地质恶劣地区。 4.1.4 建设场地总体规划及其动态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 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调整; 2 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或全面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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