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设备和系统属于贵重和重要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严格控制建筑物耐火等级十分重要。
6.3.3 考虑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重要性,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应提高机房与其他部位相邻隔墙的耐火时间,以防止火灾蔓延。当测试机房、监控中心等辅助区与主机房相邻时,隔墙应将这些部分包括在内。 6.3.4 本条以100m²为界规定主机房安全出口数量的原因如下: 1 进入主机房内的人员很少(一般没有人员),且为固定的内部工作人员,他们熟知周边环境和疏散路线,因此对于100m²及以下的主机房,即使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内部工作人员也 以安全疏散; 2 从建筑布局考虑,当主机房面积小于100m²时,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有一定困难; 3 机房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及时通知机房内的工作人员疏散。 基于以上原因,本条对主机房的安全出口做出了规定。分散布置的安全出口宜设于机房的两端。 6.3.5 顶棚和壁板选用可燃烧材料易使火势增强,增加扑救困难,故本规范规定主机房的顶棚、壁板、隔断(包括壁板和隔断的夹芯材料)应采用不燃烧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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