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1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能够体现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可以实现本地或远程监视和操作。
11.1.3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主机和人机界面一般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安全防范系统也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为了提高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各系统宜采用独立的UPS电源。当采用集中UPS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单独回路为各系统配电。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UPS提供双路供电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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