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特勤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5的规定。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6、表7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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