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 申请评价的项目所属行业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且该标准对水资源利用有关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等内容已有规定时,评价按该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否则按本标准附录C.0.2、C.0.3和C.0.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C.0.2 取水量可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自备给水工程取自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 2 取自城镇供水工程的水量; 3 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及城市再生水等); 4 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不包括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 C.0.3 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蒸汽凝结水利用率以及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量的确定应选择本行业在节水方面处于不同水平(至少符合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的若干企业,按本标准附录C.0.2 条规定的范围,根据项目提供的相关数据(每班员工人数、台班、总取水量、平均时用水量、变化系数、设备数量及同时使用百分数等),扣除水以产品形式外供给市场的部分求得。 2 单位产品取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m³/单位产品或L/单位产品); Vw——统计期内的废水产生量(m³或L)。 C.0.4 取水量与蒸气凝结水的统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水量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0.2条的取水量范围,按所评价项目统计期内实际计量的水量、以水或水的产品等形式外供给市场的总水量,计算得出该项目的取水量。 2 蒸汽凝结水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应以年度为计量周期,与水重复利用率的统计各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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