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5.1.3 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宜保证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小的原则确定。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除城市公共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执行外,尚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mm)
5.1.8 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6.6条~第3.6.9条的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 用于下列场所、部位的非铠装电缆,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户外使用时,宜采取罩、盖等遮阳措施。
5.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或楼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5.1.16 1kV以下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采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5.1.1 系原条文5.1.1修改条文。
5.1.2 系原条文5.1.2保留条文。 5.1.3 系原条文5.1.3修改条文。 5.1.4 系原条文5.1.4修改条文。用词“应”修改为“宜”。 5.1.5、5.1.6 系原条文5.1.5、5.1.6保留条文。 5.1.7 系原条文5.1.7修改条文。城市电缆从原条文表列值适用范围剔出,是因为《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含有相关规定,以避免两个等同规范存在差异时不便执行。 5.1.8 系原条文5.1.8保留条文。 5.1.9 系原条文5.1.9修改条文。原条文的5℃提法不便执行,且从安全影响考虑,不能只限于重要回路而应适用于所有的电缆。修改后实质与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9月28日下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的有关规定一致。 5.1.10 系原条文5.1.10修改条文。 5.1.11~5.1.15 系原条文5.1.11~5.1.15 保留条文。 5.1.16 系原条文5.1.16修改条文。原条文“1kV以上”属印误,更正为“lkV以下”。 5.1.17、5.1.18 系原条文5.1.17、5.1.18保留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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