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电缆保护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其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匀夯实时满足抗弯矩条件确定;在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动频发地区,管路纵向连接应采用可挠式管接头。
5.4.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5.4.6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工作井: 条文说明
5.4.1 系原条文5.4.1修改条文。
5.4.2 系原条文5.4.2保留条文。 5.4.3 系原条文5.4.3修改条文。地中电缆保护管的耐受压力,除了覆盖土层的重量,在可能有汽车通行的地方(有的现虽无道路但并不能断定没有载重车经过)还需计入其影响。 日本《地中送电规程》JEAC 602l-2000也如此规定,还给出有关计算数据:土层的单位体积重量力16~28kN/m3(不含水分)或20kN/m3(含水分);路面交通荷重(埋深不超过3m时,计入车辆急刹车时冲击力)为12~35.5kN/mm2(相应埋深由3m至1m变化)。其载重车总重按220kN或250kN,后轮重2×47.5kN或2×50kN,依55°分布角推算出均布荷载。 电缆保护管可使用钢管、塑料管、玻纤增强塑料(FRP)管等,由于FRP管强度较高,不像塑料管需以混凝土加固,可纵向以适当间距设置管枕来直接埋土敷设。现对管枕的容许最大间距示明确定原则,是基于实践的安全性考虑。它与日本同类应用FPR管的技术要求一样。 5.4.4 系原条文5.4.4修改条文。 5.4.5 系原条文5.4.5修改条文。根据设计和现场施工实践,电缆保护管弯头一般不会超过3个,当电缆路径复杂需要3个以上弯头时,可采用两段保护管。 5.4.6、5.4.7 系原条文5.4.6、5.4.7保留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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