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与固定。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 直接支持电缆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6.1.2所列值。
表6.1.2 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mm) 注:*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6.1.3 35kV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置适当固定的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 35kV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加设固定的部位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 在35kV以上高压电缆的终端、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宜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应大于电缆容许弯曲半径,并应满足金属护层的应变不超出容许值。未设置伸缩节的接头两侧,应采取刚性固定或在适当长度内电缆实施蛇形敷设。 6.1.6 电缆蛇形敷设的参数选择,应保证电缆因温度变化产生的轴向热应力,无损充油电缆的纸绝缘,不致对电缆金属套长期使用产生应变疲劳断裂。且宜按允许拘束力条件确定。 6.1.7 35kV以上高压铅包电缆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层次位置变化端、接头两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适应方位变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设置支托件等。 6.1.8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6.1.9 电缆固定用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0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固定部件的机械强度,应验算短路电动力条件。并宜满足下列关系式:
对于矩形断面夹具: F=b·h·σ (6.1.10-2)
式中 F——夹具、扎带等固定部件的抗张强度(N); 6.1.11 电缆敷设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道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条文说明
6.1.1 系原条文6.1.l修改条文。在原条文“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中补充“桥架”。
6.1.1~6.1.11 系原条文6.1.1~6.1.11 保留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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