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条 风景名胜区
条文说明
2.0.1 术语是标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风景区规划工作与术语,不仅有其自身特点,还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定性、定量与规律性内容,因而,其间不断分化、交叉、综合、协调之类难点自然不少。本章内容是对规范所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含义,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例如,7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风景区的称呼逐渐增多,比较多见的有:自然风景区、旅游风景区、名胜风景区、山水风景区、城市风景区、近郊风景区、风景名胜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旅游区、风景保护区、风景控制区等等,大都是在“风景”前后加一词而构成复合词,用其表达某种更具体,更特定的含义。其中,1985年国务院在有关条例中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特有含义。经分析,为满足和适应风景区发展态势对技术法规的需求,“风景区”一词仍具有言简意赅的优点,有较好的历史延续性和较强的发展适应性,既可以理解为其他复合词的通称或简称,又保留了相关复合词的特定含义及其实际应用范围;反之,诸多复合词均难以替代“风景区”的意义。因此,本规范仍采用风景区一词,并对其含义给予统一规定。又如,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发展和人均资源紧缺矛盾的增长,风景区的容量已成为重要课题,而描述有关容纳人口数量的术语有环境容量、旅游容量、游人容量、容人量、居民容量等等。经分析,对风景区的生态和容量影响较大的是外来游人数量和当地常住居民数量,因而,本规范肯定了游人容量、居民容量两条术语,并对其词解和相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再如,因经济社会发展、学科交叉、中外交流和责、权、利关系调整等因素,对同一事物和现象的描述常会出现多种用语,70年代中期以来对自然和人文风景资源的词汇相继有:风景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景观资源、景源、自然风景资源、历史人文资源、观光旅游资源等。经分析,本词汇的使用频率很高,为减少规划执笔者的负担,本规范肯定了“风景资源”和“景源”的含义。为便于风景区规划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风景区土地利用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名称和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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