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钢结构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
1.0.2 本条明确指出本规范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普通钢结构设计,不包括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1.0.3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修订的。 1.0.4 本条提出设计中应具体考虑的一些注意事项。 1.0.5 本条提出在设计文件(如图纸和材料订货单等)中应注明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都是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中钢材的牌号应与有关钢材的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标准相符;对钢材性能的要求,凡我国钢材标准中各牌号能基本保证的项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证和协议要求的项目,丽当采用其他尚未形成技术标准的钢材或国外钢材时,必须详细列出有关钢材性能的各项要求,以便按此进行检验。而检验这些钢材时,试件的数量不应小于30个。试验结果中屈服点的平均值μfy乘以试验影响系数μk0(对Q235类钢可取0.9,对Q345类钢可取0.93)与钢材标准中屈服点fy规定值的比值μfyμk0/fy不宜小于1.09(对Q235类钢)和1.11(Q345类钢),变异系数 ![]() 1.0.6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如抗震设防要求,防火设计要求等)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如高耸结构、板壳结构、特殊构筑物以及受有高温、高压或强烈侵蚀作用的结构等)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