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可采用一个或多个质量特征表达。在各类材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应对材料和构件的力学性能、几何参数等质量特征提出明确的要求。 8.0.2 材料宜根据统计资料,按不同质量水平划分等级。等级划分不宜过密。对不同等级的材料,设计时应采用不同的材料性能标准值。
8.0.3 对建筑结构应实施为保证结构可靠度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建筑结构的各项质量控制应由有关标准作出规定。建筑结构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8.0.4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8.0.5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在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检查。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8.0.6 在建筑结构使用期间,应保证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定期检查结构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当实际使用条件和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不同时,应进行专门的验算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8.0.7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两种控制:
8.0.8 合格控制可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
8.0.9 对于生产连续性较差或各批间质量特征的统计参数差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在制定质量验收标准时,必须控制用户方风险率。计算用户方风险率时采用的极限质量水平,可按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工程经验确定。 8.0.10 当一批材料或构件经抽样检验判为不合格时,应根据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对该批产品进行复查或重新确定其质量等级,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条文说明
8.0.1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可采用一个或多个质量特征来表达,例如,材料的试件强度和其他物理力学性能以及构件的尺寸误差等。为了保证结构具有预期的可靠度,必须对结构设计、原材料生产以及结构施工提出统一配套的质量水平要求。材料与构件的质量水平可按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结构构件可靠指标β近似地确定,并以有关的统计参数来表达。当荷载的统计参数已知后,材料与构件的质量水平原则上可采用下列质量方程来描述:
式中μf和δf为材料和构件的某个质量特征f的平均值和变异系数,β为规范规定的结构构件可靠指标。 8.0.2 材料的等级一般以材料强度标准值划分。同一等级的材料采用同一标准值。无论天然材料还是人工材料,对属于同一等级的不同产地和不同厂家的材料,其性能的质量水平一般不宜低于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可靠指标β的要求。按本标准制定质量要求时,允许各有关规范根据材料和构件的特点对此指标稍作增减。
8.0.7 材料及构件的质量控制包括两种,其中生产控制属于生产单位内部的质量控制;合格控制是在生产单位和用户之间进行的质量控制,即按统一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规则进行验收。
8.0.8 由于交验的材料和构件通常是大批量的,而且很多质量特征的检验是破损性的,因此,合格控制一般采用抽样检验方式。对于有可靠依据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的,必要时可采用全数检验方式。
8.0.9 现有质量验收标准型式很多,本标准系按下述原则考虑: 8.0.10 当交验的材料或构件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判为不合格时,并不意味着这批产品一定不能使用,因为实际上存在着抽样检验结果的偶然性和试件的代表性等问题。为此,应根据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采取各种措施对产品做进一步检验和判定。例如,可以重新抽取较多的试样进行复查;当材料或构件已进入结构物时,可直接从结构中截取试件进行复查,或直接在结构物上进行荷载试验;也允许采用可靠的非破损检测方法并经综合分析后对结构做出质量评估。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允许降级使用,直至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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