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条文说明
本节按照《用户建筑综合布线》ISO/IEC 11801 2002-09 5.7与7.2条款与TIA/EIA 568 B.1标准的规定,列出了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及水平缆线等的长度限值。但是综合布线系统在网络的应用中,可选择不同类型的电缆和光缆,因此,在相应的网络中所能支持的传输距离是不相同的。在IEEE 802.3 an标准中,综合布线系统6类布线系统在10G以太网中所支持的长度应不大于55m,但6A类和7类布线系统支持长度仍可达到100m。为了更好地执行本规范,现将相关标准对于布线系统在网络中的应用情况,在表1、表2中分别列出光纤在100M、1G、10G以太网中支持的传输距离,仅供设计者参考。
表1 100M、1G以太网中光纤的应用传输距离 注:上述数据可参见IEEE 802.3-2002。
表2 10G以太网中光纤的应用传输距离
注:上述数据可参见IEEE 802.3ac-2002。
注:1 如B距离小于最大值时,C为对绞电缆的距离可相应增加,但A的总长度不能大于8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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