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 泡沫液储罐
5.9.1.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规格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泡沫液储罐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9.1.2 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的通道,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1.3 安全阀朝向
技术要求:储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9.1.4 防晒、防冻和防腐措施
技术要求: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9.2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5.9.2.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检查产品质量质量证明文件,直观检查。
5.9.2.2 安装方向
技术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检查产品质量质量证明文件,直观检查。
5.9.2.3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技术要求: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备用的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用拉线、尺量检查。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2.4 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技术要求: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器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2.5 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技术要求: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9.2.6 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技术要求: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尺量和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2.7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技术要求: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尺量和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 管道及附件
5.9.3.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检查产品质量质量证明文件,直观检查。
5.9.3.2 放空措施
技术要求:
a)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型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b)管道冲洗及放空管道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设置在管道的最低处。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干管抽查1根;支管抽查2根;分支管抽查10%,但不得少于1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但不得少于1条。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用坡度仪、卷尺、激光测距仪检查。
检测器具:数字坡度仪、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3 管道固定
5.9.3.3.1 立管及管道支、吊架
技术要求: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3.2 泡沫混合液立管
技术要求:当储罐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与防火堤内地上水平管道或埋地管道用金属软管连接时,应在金属软管与地上水平管道的连接处设置管道支架或管墩。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支、吊架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3.3 泡沫喷淋管道支、吊架
技术要求:泡沫喷淋管道支、吊架与泡沫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3m;与末端泡沫喷头之间距离不宜大于0.5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且不得少于5个。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3.4 泡沫喷淋分支管支、吊架
技术要求:泡沫喷淋分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泡沫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支、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且支、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当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大于10m时,支、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2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5个。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4 套管安装
技术要求: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5 锈渣清扫口
技术要求: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设置的锈渣清扫口与储罐基础或地面的距离宜为(0.3~0.5)m;锈渣清扫口可采用闸阀或盲板封堵;当采用闸阀时,应竖直安装。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6 检测试验措施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留出的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试验检测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7 液下喷射和半液下喷射泡沫管道
技术要求:液下喷射和半液下喷射泡沫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液下喷射泡沫喷射管的长度和泡沫喷射口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液下喷射1个喷射口设在储罐中心时,其泡沫喷射管应固定在支架上;当液下喷射和半液下喷射设有2个及以上喷射口,并沿罐周均匀设置时,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100mm。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储罐的安装数量。
检测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3.8 快装接口
技术要求:半固定式系统的泡沫管道,在防火堤外设置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应该水平安装。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9.3.9 防油品渗漏措施
技术要求:液下喷射泡沫管道上的防油品渗漏设施宜安装在止回阀出口或泡沫喷射口处;半液下喷射泡沫管道上防油品渗漏的密封膜应安装在泡沫喷射装置的出口。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5.9.4 阀门
5.9.4.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阀门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检查产品质量质量证明文件,直观检查。
5.9.4.2 遥控阀门
技术要求: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9.4.3 储罐进口阀门
技术要求:液下喷射和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管道进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明杆闸阀和止回阀应水平安装,其止回阀上标注的方向应与泡沫的流动方向一致。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9.4.4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控制阀
技术要求:连接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制阀应安装在防火堤外压力表接口的外侧,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b)泡沫混合液管道设置在地上时,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1~1.5)m,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c)当环境温度为0℃及以下的地区采用铸铁控制阀时,若管道设置在地上,铸铁控制阀应安装在立管上;若管道埋地或地沟内设置,铸铁控制阀应安装在阀门井内或地沟内,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5 泡沫消火栓
5.9.5.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泡沫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储罐区的数量。
检测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5.2 安装方式
技术要求:
a)地上式泡沫消火栓应垂直安装,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安装在消火栓井内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b)地上式泡沫消火的大口径出液口应朝向消防车道; c)地下式泡沫消火栓时应有永久性明显标志,其顶部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4mm,且不小于井盖半径; d)室内泡沫消火栓的栓口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泡沫消火栓的墙面成90°,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宜为1.1mm,允许偏差为±20mm,坐标的允许偏差为20m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
检测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6 泡沫发生装置
5.9.6.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泡沫发生装置、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
检测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9.6.2 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
a)泡沫发生装置、泡沫喷头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泡沫产生装置入口处的管道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出口管道在储罐上的开口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
c)液下喷射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导流罩沿罐周均匀布置时,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100m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处。
检测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6.3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压力调节措施
技术要求: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口侧设置的压力表接口应竖直安装;其出口侧设置的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环境温度为0℃及以下的地区,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上的控制阀应选用钢质阀门。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1个储罐的安装数量。
检测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6.4 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
技术要求:
a)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混合液支管应固定在支架上,泡沫喷射口T型管应水平安装,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或金属挡雨板的下部时,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安装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1个储罐的安装数量。
检测方法:用水平尺、量角器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6.5 沫堰板的排水孔
技术要求: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的数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沿泡沫堰板周长均布,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20mm。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按排水孔总数的5%检查,且不得少于4个孔。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9.6.6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附近障碍物
技术要求:
a)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b)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1
5.9.7 系统功能
5.9.7.1 喷水试验
技术要求: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测方法:
a)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b)低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c)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d)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5min;
e)泡沫一水喷淋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器具:压力表、超声波流量计、秒表。
5.9.7.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
a)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
b)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检测测量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5倍,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应大于4倍;
2)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21倍。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测方法:
a)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b)按GB50281规定的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 c)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经确认的火灾模拟信号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测量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d)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消防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
检测器具:压力表、超声波流量计、秒表、电子称、手持折射仪、手持导电度测量仪。
5.9.7.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
a)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b)记录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厂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的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 c)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开始喷泡沫的时间。
检测器具:压力表、超声波流量计、秒表、电子称、手持折射仪、手持导电度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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