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燃油燃机电厂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10.2.2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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