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条文说明
4.1.1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可以排入受纳水体,也可排入受纳土地。污水达标排入受纳水体的标准为水体环境容量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排人受纳土地的标准为城市环境保护要求。
4.1.2 明确了城市废水受纳体应具备的条件。现有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不能满足时,可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如引水增容等,以达到应有的环境容量。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全面论证,不可盲目决定;在蒸发、渗漏达不到年水量平衡时,还应考虑汇入水体的出路。 4.1.3 明确了城市废水受纳体选择的原则。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解决的就不要跨区解决;跨区选定城市废水受纳体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城市废水受纳体的最后选定应充分考虑两种方案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受纳水体能够满足污水排放的需求,尽量不要使用受纳土地,如受纳土地需要部分污水,在不影响环境要求和城市发展的前提下,也可解决部分污水的出路。 达标排放的污水在城市环境允许的条件下也可排入平常水量不足的季节性河流,作为景观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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