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文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1.0.4 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5 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所作的规定。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城镇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 本条规定的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样,由于目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品种很多,有关使用年限的确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出明确规定。 1.0.8 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在设计中体现行业技术进步的原则确定。参照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编制的《城市供水行业 2010 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以“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优化供水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作为技术进步的主要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另外,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是设计的重要内容,故也予以列入。 1.0.9 提出了关于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特殊地区进行给水工程设计时,还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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