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7.0.2 外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表7.0.2进行划分。
表7.0.2 外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7.0.3 分项工程应以每500~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7.0.4 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3 EPS板薄抹灰系统EPS板粘结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 无网现浇系统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本规程附录B第B.2节。 7.0.5 一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板薄抹灰系统和保温浆料系统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规定。 2 现浇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规定。 3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表面局部不平整处的修补和找平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找平后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规定。 厚度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4 有网现浇系统和机械固定系统抹面层厚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5 抹面层和饰面层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规定。 6 系统抗冲击性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本规程附录B第B.3节。 7.0.6 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 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 4 施工技术交底; 5 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6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7.0.7 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应符合表7.0.7规定。
表7.0.7 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
![]() 条文说明
7.0.5 薄抹面层外保温系统抹面层和饰面层尺寸偏差取决于基层和EPS板粘贴的尺寸偏差。由于薄抹面层和饰面层厚度很薄,只有当保温层尺寸偏差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规定时,才能做到抹面层和饰面层尺寸偏差符合规定。保温层的尺寸偏差又与基层有关,本规程第5.0.5条已规定,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7.0.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和力学性能与密度密切相关,EPS板抗拉强度与熔合质量有关。控制了保温材料的密度范围,基本上就可控制其导热系数和力学性能。 EPS板的尺寸变化可分为热效应和后收缩两种变化。温度变化引起的变形是可逆的。EPS板在加热成型后会产生收缩,这就是后收缩。后收缩的收缩率起初较快,以后逐渐变慢。收缩到某一极限值后就不再收缩。EPS板成形后需要进行养护或陈化,以保证EPS板的尺寸稳定。检验EPS板的尺寸稳定性可保证EPS板上墙后不会产生大的后收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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