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室内体育馆灯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2 两侧布置宜选用非对称型配光灯具布置在马道上,适用于垂直照度要求较高以及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馆。两侧布置时,灯具瞄准角(灯具的瞄准方向与垂线的夹角)不应大于65°(见图6.3.2-2)。灯具可按图6.3.2-3布置。
3 混合布置宜选用具有多种配光形式的灯具,适用于大型综合性体育馆。灯具的布置方式见顶部布置和两侧布置。灯具可按图6.3.2-4布置。
4 间接照明灯具布置宜采用具有中、宽光束配光的灯具,适用于层高较低、跨度较大及顶棚反射条件好的建筑空间,同时适用于对眩光限制较严格且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馆;不适用于悬吊式灯具和安装马道的建筑结构。灯具可按图6.3.2-3布置,灯具投射方向可参照图6.3.2-5。
6.3.3 体育馆灯具布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体育馆灯具布置
条文说明
6.3.1 体育比赛场馆由于受地理位置及场地大小的限制可选择不同的照明灯具布置方式。在实测调查的45个比赛馆和训练馆中顶部布置所占比例为4.4%、顶部和两侧混合布置所占比例为17.8%,沿马道两侧光带布置所占比例为77.8%。
6.3.2 本条列出了体育馆照明灯具的几种常用布灯方式,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各体育运动联合会以及国际体育照明标准制定的。在进行体育馆建筑、结构、电气设计时宜参考本条所列的灯具布置方式为体育馆照明设计师预留灯位;在进行体育馆照明设计时,宜根据运动项目情况、建筑及结构特点、体育馆级别等情况选用合适的布灯方式和能够满足要求的灯具。 6.3.3 表6.3.3所列各类体育馆灯具布置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l69:2005制定。对于不同运动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充分考虑了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场地特征等因素。在进行专项运动照明设计时,宜满足表中对灯具布置提出的要求。 在调研中发现,由于比赛场馆前期的建筑设计没有很好的考虑照明功能的需求,所设计的马道位置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到位,给照明设计师在设计方案时造成很大的困难,设计方案难以实施,使得比赛场地达不到良好的照明效果,直接影响到运动员比赛。因此本标准规定在体育场馆建筑设计时,不但要考虑到建筑造型的美观,更要注重照明功能的需求。在前期建筑设计马道设置时要充分考虑到照明功能的要求,要与照明设计师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在进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时,要根据体育馆建筑结构可能安装灯具的高度和部位确定布灯方案,既要达到照度标准,又要满足照明质量要求。使得体育场馆照明达到最佳的效果,满足比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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