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 表4.2.2 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的水质控制指标
4.2.3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中的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油田注水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当无相应标准时,可通过试验、类比调查或参照以天然水为水源的水质标准确定。 表4.2.4 城镇杂用水水质控制指标
4.2.5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可按表4.2.5指标控制。 表4.2.5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控制指标(mg/L)
①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分钟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要求。
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条文说明
4.2.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已包括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作为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要求。
表2 再生水用作直流冷却水水质控制指标的依据 主要依据美国1972 年和1992 年提出的水质标准,天津大学在“七·五”科技攻关中的试验数据,以及大连示范工程实际运行数据。一般来说,二级出水可基本上满足直流冷却水的水质要求,但为了保证输水管道和用水设备长期不淤塞和产生故障,二级出水宜再过渡和杀菌,然后用作直流冷却则更为安全。
在冷却用水中,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水质控制指标提出的依据见表3。工业用水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主要用途之一,特别是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冷却水与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相比较,水质要求不高。日本、美国污水再生利用已有三十年的实践经验、至今经久不衰。这次规范的编制,是在总结国家“七五”、“八五”科技攻关经验基础上,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导则对原规范进行修订的。这次增加了氮磷指标,对循环冷却水系统运行有利。考虑我国目前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水质已有氮磷指标要求,该二项指标对于城市再生水厂来说,基本可以达到。表中卫生学指标只考虑再生水对环境的
表3 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的依据 4.2.3 再生水用于工业上生产工艺用水,目前很难提出众多行业的使用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因为工业部门各行业工艺条件差异很大,用水水质要求不同,需要在大量实践基础上才能编制出来。再生水用于锅炉用水,对硬度和含盐量要求很高,需增加软化或除盐处理,常采用离子交换或膜技术,其费用一般超过对天然水的处理费用。再生水用于锅炉用水的水质标准,应和以天然水作为水源的水质标准相一致。 4.2.4 再生水厂出水可以满足厂内杂用水需要,还可向周围建筑群和居民小区提供生活杂用水(中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建设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用水等也逐渐增多,城市再生水厂能够很好地提供这方面用水。
4.2.5 这条提出了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的水质控制指标。 4.2.6 以用水量最大的用户确定城市再生水厂的工艺流程是合理的。高于此标准的,可在用户内部作相应补充处理;低于此标准的,一方面水量不大,另方面使用较高标准的再生水效果会更好,而费用又增加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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