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污水回用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供水水质稳定、水量可靠和用水安全。再生水厂设计规模宜为二级处理规模的80%以下。工业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备用。 条文说明
7.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精心设计,使用水有安全保障。污水厂二级处理能力应大于再生水厂处理能力,以此克服污水厂变动因素大的影响,提高供水保证率。工业用户采用再生水系统时,应备用新鲜水系统,这样可保证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出事故时不中断供水。 7.0.2 再生水厂原水变化较大,事故停水、停电,或水量减少、水质变动等情况会时有发生。这时要及时通知用户,使用户采取应急措施。供水部门和用户之间应有便捷的通讯联系。 7.0.3 城市敷设再生水输配水管道时,严禁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误接,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防止人们误饮误用。 7.0.4 输送不同水质的管道相互间距离,美国要求很严,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作了最小距离规定。 7.0.5 这是指向工业供水的再生水厂而言。 7.0.6 故障包括:正常供电断电、生物处理发生故障、消毒过程发生故障、混凝过程发生故障、过滤过程发生故障、其他特定过程发生故障。为克服水锤故障,应设水锤消除设施,如采用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缓闭止回阀等。 7.0.8 再生水厂和用户都要进行水质分析和利用效果检验,宜有连续测定装置。分析检验结果应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7.0.10 过去污水处理厂以达标排放为目的,转为再生水厂后,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以保证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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