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10.3.5 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0.3.5 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注: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 cd/m2 ;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条文说明
10.3.1 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方式分类相同。 10.3.2 基本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分类方式相同。本规范将景观照明作为单独一类列出,主要是考虑近年来景观照明发展较快,且多作为独立于建筑工程之外的单项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10.3.3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3.4、10.3.5 本条均依据民航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应注意的是,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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