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 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1.8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2 我国地域辽阔,就雷电活动规律而言各地区差别很大。从地理条件来看,湿热地区的雷电活动多于干冷地区,在我国大致是华南、西南、长江流域、华北、东北、西北等依次递减。从地域看是山区多于平原,陆地多于湖海。从地质条件看是有利于很快聚集与雷云相反电荷的地面(如地下埋有导电矿藏的地区、地下水位高的地方、矿泉和小河沟及地下水出口处、土壤电阻率突变的地方、土山的山顶以及岩石山的山脚下土壤厚的地方等)容易落雷。从地形条件看,某些地形可以引起局部气候的变化,造成有利于雷云形成和相遇的条件,如某些山区,山的南坡落雷次数明显多于北坡,靠海的一面山坡明显多于背海的一面山坡,环山中的平地落雷次数明显多于峡谷,风暴走廊与风向一致的地方的风口和顺风的河谷容易落雷。从地物条件看,由于地物的影响,有利于雷云与大地之间建立良好的放电通道,如孤立高耸的地物、排出导电尘埃的排废气管道、建筑物旁的大树、山区和旷野地区的输电线路等落雷次数就多。
11.1.3 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所在《放射性避雷针和普通避雷针引雷效果的比较》论文结论中指出:“根据以上几项试验结果,如果再考虑到模拟试验中的避雷针头是真型,没有按比例尺作几何尺寸和放射性剂量的缩小,且在实际运行情况下避雷针头的几何形状及尺寸相对于击距来说是完全可以忽略的,那么可以想象既然放射性避雷针在没有缩小比例尺的情况下都没有显示出明显的作用,在实际运行条件下就很难说与普通避雷针有任何差别了。因此,我们认为放射性避雷针能增大保护范围、改善引雷效果的说法是缺乏科学根据的。放射性避雷针在引雷效果上并不比同样尺寸的普通避雷针有更大的效果”。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就开始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这样就有可能由于利用建筑物的导电金属物体而得到最大的效益,在使用、安全、经济、可靠的基础上,尽量在体现整个建筑物美观的基础上,能以最小投资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11.1.5 由于气象资料更新较快,应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最新资料为准。 11.1.7 民用建筑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人员在雷击过程中很难进行隔离。因此,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等电位联结是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易于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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