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
11.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条文说明
11.2.1、11.2.2 民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原规范中是按一、二、三级划分的,与国家标准的一、二、三类分类不一致,执行中产生了不协调。此次修订改为按国家标准规定对民用建筑物进行防雷分类。按国家标准的防雷分类规定,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分类应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1.2.3 第5-6款 按年预计雷击次数界定的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是按建筑物的年损坏危险度及值(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每年可能遭雷击而损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可接受的最大损坏危险度Rc值。本规范采用每年十万分之一的损坏概率,即Rc值为10-5。该条文系引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说明参见该规范第2.0.3条第8-9款条文说明。 11.2.4 第4-5款 参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2.0.4条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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