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1 建筑物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采用圆钢、扁钢作为引下线。
11.7.2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当采用圆钢时,直径不应小于8mm。当采用扁钢时,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或采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应加大一级。 11.7.5 建筑物的金属构件、金属烟囱、烟囱的金属爬梯等可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11.7.6 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8m以下处设置断接卡。
11.7.7 利用建筑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其上部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1m处宜焊出一根直径为12mm或40mm×4mm镀锌钢导体,此导体伸出外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m,作为防雷引下线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1.7.8 当建筑物、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具有贯通性连接并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要求时,竖向钢筋可作为引下线;当横向钢筋与引下线有可靠连接时,横向钢筋可作为均压环。 11.7.9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引下线应加保护设施。 条文说明
11.7.4 为了减少引下线的电感量,引下线应以较短路径接地。
11.7.7 条文要求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将两根钢筋并在一起使用。此时的截面积为402mm2,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要求将四根钢筋并在一起使用,此时的截面积为314mm2,比国外规定最严的日本的300mm2截面还大。所以是安全可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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