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3 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3.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形式。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按上述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本规范补充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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