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14.9.2 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9.3 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入口控制装置。宜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空调设备。 14.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5 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3.3节的有关规定。
14.9.6 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4.9.7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14.9.2、14.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是系统的中枢,所以其自身的安全、舒适与便捷也同样重要。 14.9.4 系统控制中心的对外联系非常重要,它是下达指挥命令和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告的必要保证。通信手段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有线通信是指市网电话或报警专线,无线通信是指区域无线对讲机或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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